问题 | 危害国防利益罪的特征 |
释义 | 危害国防利益罪具有以下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我国的国防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防法规,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的具体内容表现为,妨害军队作战和军事行动、破坏国防建设、危害国防管理秩序和拒绝或逃避履行国防义务等四个方面。就危害国防利益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来说,有的表现为作为,有的表现为不作为。有的犯罪无论战时还是平时都能构成,有的则只能在战时才构成。 (3)在主观方面一般出于故意,只有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准备、军事设施罪一个罪主观方面属于过失。 (4)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只有个别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如战时拒绝、逃避征召、军事训练罪的主体仅限于预备役人员。如多数犯罪只能由自然人实施;少数犯罪既可由自然人实施,也可由单位实施,如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还有一个犯罪则只能由单位实施,即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 一、战时逃避征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战时逃避征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兵役管理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拒绝、逃避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预备役人员,非预备役人员不构成此罪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二、战时拒绝军事征收罪的立案标准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征用管理制度。在战争期间,国家和武装部队根据需要,对单位和公民个人的房屋、场所、设施、运输工具、工程机械等实施紧急征用,是补充战时迅速组建扩建部队,提高部队的机动和运输等后勤保障能力,保证战争胜利的必要条件。在现代战争中,武装部队进行作战和实施扩编所需要的物资保障能力要求高,世界各国普遍采取征用措施,并对调用征购军用物资和设施的范围、对象、时机、权限、惩处等,在法律上作出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第48条规定:“国家根据动员需要,可以依法征用组织和个人的设备设施、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国务院、中央军委1995年2月24日颁布的《国防交通条例》第51条规定:“扰乱、妨碍军事运输和国防交通保障”“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战时拒绝征用,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使用武装部队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机关、团体、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财物及其劳动力,包括房屋、场所、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粮草、药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个人的劳动力。一般情况下,由执行作战任务或者其他类似任务的武装部队的指挥人员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亦可决定进行军事征用。军事征用属于有偿征用,但这不是说在执行军事征用的当时就要给予补偿。当场无法给予补偿的,执行军事征用的单位应当给被征用人当场开具征用证明,在以后有可能时再行补偿。补偿的数额则仅限于由于军事征用造成被征用人的直接经济损失。所谓拒绝,是指拒不接受军事征用,既可以是对有关单位的征用通知置之不理,依然我行我素,经教育仍不加以改正,又可以表现为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征用。方式如何,并不影响本罪成立,只是本罪量刑时应当考虑的情节。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动机不影响定罪。过失不构成本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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