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
释义 | 人均合法产权面积小于50平方米的,按50平方米认定产权面积。对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部分,已建成无合法批建手续房屋的,按人均50平方米认定产权予以补偿安置;未建成的,按该类区砖混结构住宅(一等)重置价缴款后,按人均50平方米予以补偿安置。人均不足50平方米部分,不给予装修补偿。征收集体土地住宅经批准采用批宅基地自建的,被拆迁住宅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框架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595元;砖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 510元;其它结构房屋重置价按每平方米340元。根据住宅结构、成新率确定补偿标准及补助金额。新批宅基地的建筑面积控制在人均50平方米以内。 一、拆迁和征收的区别为: 1、主体不同:征收是以政府为主体,而拆迁一般是开发商征用的; 2、目的不同:征收是为了公共的利益,而拆迁为是为了市场利益; 3、决定方不同:征收的时候需要听取大家的意见,而拆迁是政府单方决定的; 4、补偿顺序不同:征收是先补偿,而拆迁是先拆迁后补偿。 二、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 2、拆迁范围、拆迁方式、搬迁所需时间、拆迁期限; 3、被拆迁房屋状况; 4、预计实行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补偿的面积,补偿安置资金概算; 5、可提供的拆迁安置周转用房的数量、标准和地点; 6、拆迁范围内按规定应予保留的房屋、绿地及其他设施的保护措施。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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