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实践合同怎么定义 |
释义 |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其中,诺诚合同是指只要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合同;而实践合同是指除了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之外,还需要交付一定的标的物,以标的物的交付为合同成立的标志的合同。 一、什么是实践合同,实践合同有哪些分类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实践合同的分类如下: (一)赠与合同。 (二)运输合同。 (三)保管合同与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二、哪些常见的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相对于诺成合同而言的一种合同类型,其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给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常见的实践合同包括:定金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保管合同和借用合同。 三、实践合同有哪些类型 实践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合同主要有: (一)定金合同。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或者称为受寄人,其所保管的物品称为保管物,或者称为寄托物,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称为寄存人,或者称为寄托人。 (三)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该合同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标的物的交付,否则合同仅成立并未生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第四百七十二条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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