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每个公司发放的营养费时间会有所不同,一般的情况下都会在每月的下旬。也就是说20左右号。产后营养费领取方式为: 1、女参保人员妊娠后,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用人单位开具的《职工婚育证明》(流动人口须同时提供户籍所在地计生部门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配偶居民身份证,灵活就业人员须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所在社区计生部门办理生育登记手续。计生部门审核确认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出具《生育保险联系单》; 2、女参保人员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首诊医院建立《围产保健卡》。围产保健检查费按医疗保险规定结付; 3、女参保人员生育时,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和《生育保险联系单》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经医院审核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的,由经治医生填写《参保职工生育与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告知单》,交本人签字确认; 4、市社保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医疗费的次月,将一次性产前检查补贴和生育营养补助拨付至参保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上的银行借记账户;在女职工产假期满的次月,将生育津贴拨付至用人单位。 产后营养费是属于产科生育保险中的一种,如果要领取的话,一般是参保女性产假结束后,或者流产引产结束后的一年之内,由单位经办人携带各种材料,到市医保中心办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申请,医保中心审核材料后,确认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按照相关的规定,将生育津贴一次性营养费,划入参保单位的账户,生育津贴按月发放,职工分娩或者流产引产当月开始享受,只是各地对于生育保险的政策有所不同,咨询还是请在当地咨询为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