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本条是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定。首次纳入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抗辩期为两年。 具体内容为:投保人不如实履行告知义务,其后果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或者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不得据此解除合同,而且保险人也不能拒绝承担保险事故的赔偿或给付责任。其次,明确投保人的过错为“故意或重大过失”。即出于一般过失或者轻微过失的未如实告知,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法》中的如实告知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法中的具体体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