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备爆炸伤职工右臂法院调解获赔50万 |
释义 | 近日,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因机械设备爆炸,而被炸伤一条胳膊的工人张某终于获得钢铁公司的50万赔偿。 原告张某系湖北人,2006年1月到被告铜山县某钢铁公司处工作,2006年8月原告在工作时,因机械设备爆炸,飞起的铁片将张某的右臂炸伤,被告在支付的医药费后,便不再赔偿其他费用。 原告夫妇从此便在徐州租住了一间小屋,背井离乡开始了漫长的打官司道路。原告经铜山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徐州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三级伤残后向铜山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最终在原告受伤一年多后原告夫妇盼来了仲裁委的裁决:被告支付原告残疾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赔偿金等合计57万元。 本以为很快就能获得赔偿,不曾想被告对这份仲裁裁决却不服,以江苏省劳动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实体和程序上均不合法、赔偿计算方式错误为由起诉到铜山法院。 在庭审中,法官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找出他们的分歧,然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头给他们解释。对于个别问题某钢铁公司不能接受,法官拿出法律条文逐条逐句的进行解释并结合张某目前的生活状况进行说服、劝导。最终某钢铁公司答应在3日内给付张某50万现金。 一、员工工伤维权期间公司自行注销的案例 依据公司法规定,当一个公司在未组织清算小组对其债务进行清算和偿还,就到工商部门注销企业时,公司所有股东应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和责任。本案例中,当事人在认定工伤后,公司的负责人为了逃避赔偿的法律责任申请注销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应该依法进行工伤赔偿,下面看具体的案例。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市民李某下班途中遭遇车祸,经认定为九级伤残。在申请劳动仲裁维权期间,李某所在公司负责人却申请工商部门注销公司,劳动仲裁申请也因此随之被撤销。在宁夏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向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原银川信天商贸有限公司的3位股东告上法庭。 2010年10月,李某经朋友介绍,到银川信天商贸有限公司做促销员,未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1年1月1日,因商场搞元旦促销活动,李某下班已是22时50分左右。此时,李某的丈夫骑摩托车接她回家,正当他启动摩托车准备出发时,没想到临近停靠的一辆出租车突然发动并急转弯,与摩托车相撞,距离车体较近的李某被撞了出去,导致右内踝及右胫骨粉碎性骨折。 因家庭经济窘困,高额的手术费用让李某望而却步,她选择在家休养。2011年5月19日,李某向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13日,银川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李某受到的事故伤害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并予以认定为工伤。此后,李某又向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因工伤残等级认定,经认定为九级伤残。拿着工伤认定及伤残等级认定,李某向信天商贸有限公司提出索赔,但遭到拒绝。 今年3月15日,李某向兴庆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在仲裁期间,信天商贸有限公司对伤残等级认定提出异议,并申请复议。今年7月9日,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经复议后认定,李某伤情为九级伤残。然而令李某没有想到的是,就在她维权的过程中,银川信天商贸有限公司竟在工商部门注销。因主体消失,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随即终结诉讼。 走投无路的李某来到银川市职工维权中心求助。维权中心在了解到李某的情况后,为她请来了天盛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李某在工商部门调取银川信天商贸有限公司的档案,了解到该公司有3名股东。近日,李某向兴庆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信天商贸有限公司的3名股东,要求他们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伤待遇5。7万余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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