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达成显名的合意,即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达成显名的合意,此时的法律评价为双方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依据法理,代持协议属于合同法规制的范畴,那么根据合同相对性,只能约束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不能涉及第三人,且代持协议仅仅能证明股权的实际出资情况,而显名化的法律效果换一个理解即为公司进行股东变更,实质即为股权转让,故此时需要达成股权转让的合意。 2、行使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即当满足了合法有效代持协议和达成股权转让合意外,还需要行使股权对外转让的法定程序。 双方内部形成合意,根据商法外观主义,还需要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后才能真正显名,此时依据公司法第71条规定,还必须符合股转过程,即取得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和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要件,此时由显名股东将股权以转让的形式转让给隐名股东,从而达到股东的变更。 3、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在满足第1、2的条件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提交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通过章程修正案等。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两种无需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的实际出资人即可显名的情形: (一)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二)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