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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并购有哪些支付方式?并简述其优缺点。
释义
    1、现金支付方式。
    2、换股支付。
    3、杠杆收购。
    优势:并购项目对资产或现金的要求很低,减轻了收购企业的短期财务压力,产生协同效应。
    缺点:融资成本高,偿债压力大。由于资本结构中的债务占了绝大部分,杠杆收购的风险较高。
    企业并购中的支付方式和优缺点有哪些
    (一)现金支付方式。现金支付是并购活动中最清楚而又最快捷的一种支付方式,在各种支付方式中最为常见。具体来说,企业并购中的现金支付方式是收购企业通过支付现金来获得目标企业的资产或控制权。一旦目标企业的股东收到对其所拥有的股份的现金支付,就失去了对原企业的所有权益。
    现金支付的优势:
    1、现金收购只涉及到目标企业的估价,简单明了;
    2、现金支付是最清楚的支付方式,对并购双方都给予明确的现金流,便于交易尽快完成;第三,支付金额明确界定,不会发生变化,现金收购不会影响并购后的公司资本结构,有利于股价的稳定。
    现金收购的缺点:对并购方而言,现金支付方式需要企业筹集大量现金,是一项重大的即时现金负担,这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现金压力;现金支付对目标公司股东而言,当无法推迟确认资本利得,会涉及到较重的税务负担。
    (二)换股支付。换股并购可以说是一种不需要动用大量现金而进行优化资源配置的方法。换股支付可有三种情况:增资换股、库存股换股和母公司与子公司交叉换股。
    换股支付的优点:
    第一,收购方不需要支付巨大的现金流,具有减轻财务压力、适宜大规模并购的优势。因此,换股支付并购交易的规模相对较大;
    第二,交易完成后,目标公司纳入兼并公司,但目标公司的股东仍然保留其所有者权益。也就是说,原股东参与新公司的收益分配;
    第三,目标公司的股东可以推迟收益时间,享受税收优惠,就是递延纳税的好处。
    换股并购的缺点:
    第一,对并购方而言,新增发的股票改变了其原有的股权结构,从而导致股东权益被削减,其结果可能使原股东丧失对公司的控制权;
    第二,股票发行要受到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监督以及其所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限制,发行手续繁琐、迟缓会使得竞购对手有时间组织竞购,也使得不愿意被并购的目标公司有时间部署反并购措施;
    第三,换股收购经常会招来风险套利者,套利群体造成的压力以及每股收益被稀释的预期会招致收购方股价的下滑。
    (三)杠杆收购。杠杆收购的主体一般是专业的金融投资公司,投资公司收购目标企业的目的是以合适的价钱买下公司,通过经营使公司增殖,并通过财务杠杆增加投资收益。这种收购方式概括来说就是根据杠杆原理,使收购方可以用少量的资金得到目标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股权。
    优势:
    1、并购项目对资产或现金的要求很低,减轻了收购企业的短期财务压力,产生协同效应;
    2、杠杆收购的股权回报率远高于普通资本结构下的股权回报率,通过将生产经营延伸到企业之外,从而使运营效率得到提高;
    3、通过驱除过度多元化所造成的价值破坏影响,改进领导力与管理;第四,享受税收优惠。杠杆收购来的公司其债务资本往往占公司全部资本的90%~95%,因此杠杆收购公司便可享受一定的免税优惠;第五,高额利息偿付的压力,迫使管理人员不得不想方设法提高运营绩效和生产效率,如剥离非核心业务、缩减规模、降低成本、技术改造等。
    局限性:
    1、融资成本高,偿债压力大。由于资本结构中的债务占了绝大部分,杠杆收购的风险较高,贷款利率也往往较高,如若收购者管理经营不善,则极有可能被债务压垮;
    2、并购公司有可能会通过盗用第三方的财富来榨取目标公司的额外现金流,如联邦政府;
    3、被收购公司由于支付利息而享受免税政策,在随后的生产运营过程中只有很少的赋税,但股东分配到的股息享受不到这样的优惠。此外,杠杆收购最大的风险存在于出现金融危机、经济衰退等不可预见事件,以及政策调整,等等。这将会导致定期利息支付困难、技术性违约、全面清盘。
    (四)资产置换。资产置换是指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以优质资产或现金置换上市公司的呆滞资产,或以主营业务资产置换非主营业务资产等情况,包括整体资产置换和部分资产置换等形式。资产往往发生在公司上市的过程中,一个母公司在子公司收购完成以后,将自己的优势项目或资产卖给子公司,然后把子公司的不良经营项目卖给第三方或者自己,这样即可借子公司的壳实现间接上市的目的。
    优点:
    1、支付过程中没有用现金,减少了购买方的现金压力;购买方在买入优质资产的同时剥离了盈利能力较低的资产,一举两得;
    2、购买方在置换出资产时可以实现一笔可观的投资收益或者营业外收入。
    弊端:由于资产置换类似于物物交换,往往难以成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二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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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59: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