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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起人和股东的角色与差异
释义
    发起人是在公司设立时签署协议、履行职责并缴纳出资的人。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的法律地位将取消,转变为股东。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不是发起人。股东的出资责任包括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违约赔偿责任和出资连带责任。对未缴纳的出资或价值不足的出资,其他股东或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法律分析
    发起人是指在设立公司时签署设立协议、履行设立职责,并缴纳出资的人。在设立过程中,公司由发起人运营,发起人团体是设立中公司的载体,发起人对其民事行为承担共同责任。发起人在设立中公司存在,但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的任务完成,其法律地位将取消,发起人将身份转变为股东,即公司原始股东或发起人股东。
    一、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是发起人吗
    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不是发起人。发起人是发起组织公司的人或公司的创办人。
    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参与公司设立,认购公司出资或者股份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才是发起人。公司成立之后再加入的股东当然就不是发起人。
    二、公司股东出资者的责任有哪些
    公司法上的股东出资责任在内容上主要是以下四种责任:
    1、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即有限公司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的,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股份公司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
    2、
    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即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或发起人补足其差额。
    3、违约赔偿责任。即有限公司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4、出资连带责任。即对未缴纳的货币出资或价值不足的非货币出资,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股份公司的发起人应承担连带缴纳或补足的责任。
    拓展延伸
    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有哪些
    影响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的原因有:
    1、股权结构严重不合理,过于集中;
    2、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关联交易过多,人员、财务、资产与控股股东未分离,控股股东控制或操纵上市公司,侵占上市公司大量资源;
    3、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
    4、公司治理的法律环境不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结语
    发起人是签署设立协议、履行设立职责,并缴纳出资的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负责运营公司。一旦公司成立,发起人的任务完成,其法律地位将取消,发起人将身份转变为股东。因此,在公司成立后入股的股东不是发起人。股东出资者有货币出资的缴纳责任、非货币出资的差额补足责任、违约赔偿责任和出资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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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24: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