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薪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法律依据: 《烈士褒扬条例》 第十二条 烈士遗属除享受本条例第十一条规章的烈士褒扬金外,属于《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及相关规章适用范围的,还享受因公牺牲一次性抚恤金;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规章适用范围的,还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相当于烈士本人40个月薪资的烈士遗属特别补助金。不属于前款规章范围的烈士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烈士牺牲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40个月的中国人民解放军排职少尉军官薪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