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借款纠纷案的处理: 1、原告提供书面借据,可以向法院直接提交,证明借款事实的成立; 2、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其他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3、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借款事实成立的,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欠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二条 将第二条修改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