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将对买卖合同产生哪一种影响 |
释义 | “七天无理由退货”是针对互联网购物(包括网络、电视、电话、邮购)出台的相关规定,指消费者在“网购”过程中,除购买部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规定的商品外,可无条件要求退回商品。 一、退货商品 1、“七天无理由退货”只适用于网购行为 但该规定只针对通过网络、电视等途径销售商品的行为,不包括普通商店销售商品的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2)《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 2、哪些商品不能实行七日无理由退换货? (1)法定不适用情形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2)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三种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3、赠品是否要退? 要退。 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二、七日的起算时间如何计算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商品无质量问题,消费者超过七日提出退货申请的,销售者有权拒绝。 三、退货价款 1、价款退还时间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2、退还金额 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3、手续费问题 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支付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退款时可以不退回手续费。消费者购买商品时采用信用卡支付方式并被网络商品销售者免除手续费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可以在退款时扣除手续费。 四、运费谁来承担? 7天无理由退货的运费应该由买家承担,因为退货并不是因为商家商品的质量等原因。但是如果是因为商品质量等问题,而导致卖家退货的,那么则由卖家承担运费。 消费者参加满足一定条件免运费活动,但退货后已不能达到免运费活动要求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在退款时可以扣除运费。 五、无理由退货的要求? (1)包装被打开是否还能要求退货? 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销售者不得因包装被打开拒绝退货。 (2)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是否还能退货? 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消费者不可要求无理由退货。具体判定标准如下: (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 (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 (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2020修订) 第三条: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依法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当引导和督促平台上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进行监督检查,并提供技术保障。 第六条: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二)鲜活易腐的商品;(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第八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第九条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具体判定标准如下:(一)食品(含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被损坏;(二)电子电器类:进行未经授权的维修、改动,破坏、涂改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指示标贴、机器序列号等,有难以恢复原状的外观类使用痕迹,或者产生激活、授权信息、不合理的个人使用数据留存等数据类使用痕迹;(三)服装、鞋帽、箱包、玩具、家纺、家居类:商标标识被摘、标识被剪,商品受污、受损。 第十条: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第十二条:消费者退货时应当将商品本身、配件及赠品一并退回。赠品包括赠送的实物、积分、代金券、优惠券等形式。如果赠品不能一并退回,经营者可以要求消费者按照事先标明的赠品价格支付赠品价款。 第十三条: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完好的,网络商品销售者应当在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商品价款。 第十七条:退货价款以消费者实际支出的价款为准。套装或者满减优惠活动中的部分商品退货,导致不能再享受优惠的,根据购买时各商品价格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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