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公职人员非婚生育新政:由于各省的地方性法规就非婚生育的处理规定有所不同,因此,具体对“非婚生育如何处理”,还得按当事人所在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的相关条款进行。 一般来说,“非婚生育”主要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未满法定婚龄生育;二是已满法定婚龄未经结婚登记生育。但不管是哪一种,该生育行为均被现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定性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行为,都要接受行政处理,都要被征收社会抚养费(习惯上被人称为罚款)。所不同的是,在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中,前者比后者征收的更多。但这一切,仅仅是程序违法。 如果说,在双方离婚并已生育子女的情况下非婚生育的,那就涉嫌超生,涉嫌实体违法。如果一旦被认定为超生(根据各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规定以认定),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数额远高于以上的两种“非婚生育”,且公职人员除缴纳社会抚养费外,还得受党纪和政纪的处理,直至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