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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当兵三等功退伍后是什么待遇
释义
    1、是退役安置优先按照《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明确的:平时个人三等功每次计10分,个人嘉奖每次计0.5分;战时个人三等功每次计20分,个人嘉奖每次计3分。
    2、是增发退役金在退役时关于一次性退役金中有规定:基本标准为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服役期间获三等功奖励,增发5%;服役期间获二等功奖励,增发10%。
    3、是挂钩地方奖励在部队服役期间立功,还会与地方政府提供的各种奖励挂钩。
    三等功是军队里的奖励机制。授予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一、部队三等功的评选条件:
    1、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2、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3、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
    4、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
    5、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
    6、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7、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8、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
    9、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10、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11、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
    二、军人一般多少岁退役
    退役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本人的职级。
    1、一般义务兵,服役两年后就可以退役。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士兵服现役期满,应当退出现役。士官服现役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十年,年龄不超过五十五周岁。
    3、因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军队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合继续服现役的,或者因其他特殊原因需要退出现役的,经师级以上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出现役。
    4、士兵退出现役的时间为部队宣布退出现役命令之日。
    三、什么是退役
    退役,指退出现役。泛指军人(运动员)服满现役或由于别的原因退出军队。亦称“退伍”。在义务兵役制下,指军人服现役期满后停止服役,现役军官如有已达服满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或伤病残废完全不能服役等情况,可以直接从现役退役,军官退役后,一般保留其原*衔。并在原*衔称号之上加“退役”字样,以示区别。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十二条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纪律条令(试行)》第二十三条对个人的奖励项目:
    (一)嘉奖;
    (二)三等功;
    (三)二等功;
    (四)一等功;
    (五)荣誉称号;
    (六)八一勋章。
    前款规定的奖励项目,依次以嘉奖为最低奖励,八一勋章为最高奖励。
    根据需要,中央军委可以设立其他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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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9:2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