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动到案的认定方式包括什么 |
释义 | 下列情形均属于或视为自动投案: 1、在犯罪事实被发觉之前、被讯问之前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向司法机关投案的。 2、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3、因病、因伤、为减轻犯罪后果而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电投案的。 4、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5、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6、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7、在亲友的规劝、陪同下投案的。 8、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 9、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10、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11、在司法机关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12、在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主动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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