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解释 |
释义 |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解释 47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48条:劳动者对本法47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解读: 1、一裁终局制度是劳动争议经仲裁庭裁决后即行终结的制度。它包括五层含义:一是47条中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是指本法48条的规定,劳动者对47条规定的裁决不服的,是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二是一裁终局有范围限制的。仅限于小额和标准明确的案件;三是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四是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事项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五是仲裁裁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 2、47条中的工伤医疗费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治疗,享受工伤医疗费,它主要包括一下内容: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3、国家劳动标准是指国家对劳动领域内规律性出现的事物或者行为进行规范,以定量或定性形式所作出的同一规定。包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 4、特别注意诉讼申请人只能是劳动者,不能是单位,如果劳动者认为仲裁裁决对其不利的,是可以起诉的,劳动者有选择权。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