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 |
释义 | 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 公司法是从国家层面规定公司设立程序、组织机构、活动原则及其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章程是一个公司必备的规定组织及活动基本规则的内部书面文件,公司章程是在公司法框架之下的自治规则。 公司章程对于公司的所有股东都产生效力。包括后加入的股东。公司章程的变更也需要登记。《公司法》中既有强制性规定,也有任意性规定,不具有强制力。 需要章程补充的规定是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上没有明文列举,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章程制定人就可以根据实际情形记载于公司章程的事项。这些事项一经记载,就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产生相同的效力,不能随意变更。如果没有记载,并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如果记载的事项违法,仅仅是该记载事项无效,章程的其他记载事项的效力不受影响。 公司章程的任意记载事项充分体现了公司章程的自治性,公司在章程自治下自主经营。章程能够补充的规定大都是章程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公司法中有一些规定后总有这一条“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只要章程就该问题作出了规定,就等于是排除了公司法的规定。但公司法为什么还要规定这些有可能被当事人排除的规定呢?这是公司法给当事人的提醒。尽管立法者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但是他同时也在提示那些草率行动的当事人,这些规定是公司发展中的重要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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