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我的结婚户口没有迁移,能不能把医保迁过来? |
释义 | 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继续使用医保,也可以将医保迁入户口所在地。具体迁移程序因地而异,建议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咨询居委会工作人员,按其建议办理手续。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迁出需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迁入需持迁移证件申报迁入登记,无证件可凭相关证明办理迁入登记。 法律分析 1、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继续使用到本次到期为止,符合条件的前提下,当事人也可以把“医”保迁入到户口所在地登记,并继续使用; 2、具体的迁移程序,应各地存在差异,建议当事人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具体咨询户口迁入地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并根据对方的建议,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迁出户口管辖区时,应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并领取迁移证件。若当事人想将医保迁入户口所在地并继续使用,需根据具体地区的差异,携带户口本、身份证、社保卡等相关证件咨询居委会工作人员,并按对方建议办理相关手续。对于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需要凭借特定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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