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破坏植物的行为如下: 1、攀折、刻划、钉栓、摇晃对木,采摘花果; 2、跨越护栏、移动座椅、攀登园林建筑和雕塑; 3、在城市绿地内堆放物料、挖坑取土、燃烧物品、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践踏草坪; 4、借树搭建、以树承重; 5、距树干一米以内堆放物料,树冠垂直投影一米内挖坑取土; 6、利用剥皮、倾倒有害物质或者其他手段故意毁坏树木; 7、其他破坏树木花草及其绿化设施的行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珍贵树木”,包括由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确定的具有重大历史纪念意义、科学研究价值或者年代久远的古树名木,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以及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树木。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一)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 (二)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立方米以上的; (三)为首组织、策划、指挥非法采伐或者毁坏珍贵树木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