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更改儿童第二次姓名规定 |
释义 | 公民可申请办理一次名字变更登记,如同一单位或近亲属中名字相同、冷僻字、谐音误解、出家或姓名粗俗不雅等情况,但被判刑、监禁、未审结案件、父母离婚未达协议或在校全日制学生等情况不予办理。 法律分析 改名以一次为限,一般是不能二次改名的。 一、公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办理名字变更登记: 1、在同一单位(学校)或者近亲属中名字相同的; 2、未成年人因父母离异、再婚或收养关系要求变更姓名的; 3、名字中含有不易识别的冷僻字、异体字、繁体字的; 4、名字的谐音或含义容易引人误解、歧视或伤及本人感情的; 5、公民出家或僧尼还俗的; 6、姓名粗俗不雅的。 二、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姓名变更登记: 1、被依法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人; 2、正在被收监服刑、被劳动教养和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 3、已掌握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尚未执行完毕; 4、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协议不成的; 5、在校全日制大中专学生。 拓展延伸 修改儿童姓名登记制度 《修改儿童姓名登记制度》是指对现行儿童姓名登记制度进行调整和改进的行动。这一举措旨在应对现实社会变化和个人需求变化,为儿童提供更加灵活和适应性强的姓名登记方式。通过修改儿童姓名登记制度,可以为儿童提供更多选择和权利,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个人发展和身份认同的需求。同时,这一改革也需要考虑到法律的合规性和社会的稳定性,确保姓名登记的公正性和准确性。通过修改儿童姓名登记制度,我们可以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结语 修改儿童姓名登记制度旨在满足个人需求变化,为儿童提供更灵活、适应性强的姓名登记方式。同时,需确保公正、准确,考虑法律合规性和社会稳定性。通过这一改革,为儿童的成长和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和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2017修订):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八条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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