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侵权受害人对黑客说法维权 |
释义 | 【网络黑客侵权】网络侵权受害人对黑客说法维权 受害人畏首畏尾反让黑客有恃无恐 电脑被攻陷,隐私被盗取,可很多受害人敢怒不敢言。这是目前我国网络侵权案件在维权时的尴尬现状。 为何会出现这种情况法律界人士表示,最主要的问题,往往出现在受害人自身上,他们害怕万一走到讼诉程序时自己的隐私遭到泄露,反而会弄得名誉扫地、进退两难,因此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时,显得畏首畏尾。黑客正是抓住了受害人的这种心理,在进行网络犯罪时有恃无恐,变本加厉。 网络侵权案维权比较难 北京市融商律师事务所大连分所刘志永律师告诉记者,个人数据、个人私事、个人领域是隐私权的三种基本形式。网络侵权案在维权时,其困难程度要大于传统侵权案。具体原因在于几个方面:一、侵权行为难以认定;二、侵权主体复杂隐秘;三、侵权后果难以估量;四、司法管辖不好定位;五、自我救济无能为力。 如何能让读者简单明了地理解这些晦涩的法律用语刘志永律师以导游李女士的遭遇进行了举例说明。 刘志永说,首先,李女士并没有将那名网友对她的骚扰、敲诈信息及时留存,这在日后的举证过程中,会有证据不足之嫌;其次,李女士害怕在讼诉过程中自己的身份被曝光,因此危及自己的声誉,所以,起初找律师咨询时还义愤填膺的她最终选择了放弃讼诉;第三,这次事件到底给李女士造成了多大伤害难以量化,法院在审理时不容易定夺;第四,此案调查取证时间会比较长,因此审理时间自然会延长。 以上特征在许多黑客盗取受害人信息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件中体现得更加明显,刘志永说,比如:一家企业因机密商业资料被盗而出现损失,这种案件调查取证更加困难、具体损失更难量化、维权成本较高,并且由于受害人担心诉讼时被盗取的机密被进一步扩散从而造成更大损失,因此往往选择放弃诉讼。 不要让黑客们肆无忌惮 受害者不敢讼诉反而壮了黑客的胆量,刘志永说,虽然遭到网络侵权的受害人通过法律维权时会遇到心理阻力和许多困难,但不能“因噎废食”而让不法分子逍遥法外,今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更是明确了对受害人隐私权的保护。李女士的案件中,其实在讼诉过程中李女士可以不必到场,完全通过受委托的律师完成案件审理全过程。而且,这类案件基本不公开审理。 那么,当类似李女士这样遭受到网络侵权并带有敲诈性质的案件发生时,受害人该如何保护自己呢刘志永给出了几点建议: 一、不要慌乱、及时报警。二、及时留存证据。 受害人可以通过电脑操作系统自带的截屏功能或其他截屏软件,将黑客发送过来的带有敲诈、恐吓内容的信息保存下来作为原始证据。 三、及时向法律界人士进行咨询,必要时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 链接他国法律 美国:颁布《电子通讯隐私法案》 美国比较重视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2000年4月21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制定了美国第一部网络隐私法《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法》。 到目前为止,美国并没有一部综合性法典为个人信息的隐私权提供保护,但是宪法、联邦和州政府制定的各种类型的隐私和安全条例,都足以承担起保护个人信息的重任。其中,最为重要的是1986年颁布的《电子通讯隐私法案》。欧盟:建构完备的法律框架 欧盟在隐私保护的立法方面一直走在世界前列,尤其是网络环境保护下的隐私保护立法。1995年制定的《欧盟隐私保护指令》是网络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法规,对网络环境下的隐私保护做了较为全面、系统的规定。此后,欧盟颁布了《电子通讯资料保护指令》和《欧洲电子商务行动方案》。欧盟通过上述一系列法规和指令,建构起了一套完备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框架,为用户、网络服务商、政府等提供了清晰可循的原则。 日本:提出隐私保护五原则 1982年,日本制定了《个人数据信息处理中隐私保护对策》,提出了隐私保护应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即:限制利用材料原则、限制收集原则、个人参与原则、责任明确原则、正确管理原则。此外,1998年,日本还通过了规制公共机构的《有关行政机关保有的与计算机处理有关的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 链接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链接对策 面对黑客中国“两手硬” 中国所面对的互联网安全形式是严峻的。金山毒霸的一份报告显示,仅2007年上半年,金山毒霸共截获新增病毒样本总计11.15万种,比2006年同期增加了23%.其中木马病毒新增数占总病毒新增数的68.71%,高达76593种。 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黄澄清副主任表示:“应对这种局面需要从技术和法律两个方面同时入手,进行综合治理,互联网产业界积极通过技术手段来提高网络犯罪的难度,这是十分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和执法上加大对网络犯罪的打击”。 2008年8月,德国的“反黑客”法案开始执行。尽管我国的“反黑客”法律目前还没有颁布,但围绕其的研讨已经在法律界和 I T界广泛展开。 在“安全中国计算机恶意程序治理法律环境高层研讨会”上,政府主管部门与互联网企业、用户都表示将加强在网络安全立法执法工作上的联系和交流,共同推动国家在有关治理恶意软件的立法、执法等方面的工作;网络安全专业机构和各互联网企业也将加强研究与合作,积极为国家立法机关提供技术和信息上的支持,并配合执法机关加大对恶意互联网程序的打击。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我国的网络安全立法不久将会取得突破性进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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