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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高度的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法律如规定的
释义
    法律分析: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如果损害不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作业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损害仅因受害人过失而引发的,从事高度危险作业者仍然应当承担责任,因为损害发生的原因仍然是作业的高度危险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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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9:4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