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放弃选举权的证明 |
释义 | 律师分析: 公民的权利可以依公民的个人意志而决定是否放弃,他人无权干涉。而公民的义务必须履行,不存在放弃的权力。选举权属于公民的权利之一,可以放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第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一般多于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 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上述职务及其副职人员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和应选人数相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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