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严禁以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妨害党员或选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严禁通过吃请、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各种礼品,以及采取口头承诺选举后给予某种利益等形式搞拉票、贿选活动 三、严禁利用家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破坏换届工作; 四、严禁采取发传单、发信息等方式进行相互诋毁或打击报复; 五、严禁寻衅滋事或无理闹事,以毁损、抢夺票箱、伪造选票、虚报票数、冲击选举会场等手段破坏和妨碍选举正常进行; 六、严禁村(社区)干部擅离职守、中断工作,借换届之机突击花钱、私分公物公款、处置集体资产;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说情打招呼,干预换届选举工作; 八、严禁换届结束后不交工作、不交印章、不交账本、不交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