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普通高中学生转学转入、转出申请程序与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相同,审批权限如下: 1、本市县(区)内转学经县(区)教育局批准。 2、本市县(区)之间转学,经县(区)教育局批准,并由转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市教育局备案。 3、本省跨市转学经市教育局批准。 4、跨省转学经省教育厅批准(由市教育局代受理)。 5、根据省教育厅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高中三年级不接收转学学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