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短期借款与长期借款的区别与联系 |
释义 | 短期借款和长期借款的区别如下: 1、期限不同。短期借款期限较,长期借款期限更长; 2、风险不同。短期借款所需要担负的风险低,长期借款风险高; 3、利率不同。短期借款较大利率低,长期借款利率高; 4、核算金额不同。短期借款只核算本金,而长期借款不仅核算本金,也核算利息。 一、签借款合同注意事项如下: 1、要明确借款人的信息; 2、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利息; 3、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偿还期限; 4、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还款方式; 5、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 6、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7、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 8、合同中的数字除了用阿拉伯数字之外还要用专用汉字表述出来。 二、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2、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3、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4、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5、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6、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总之,不管是短期借款还是长期借款,相关法律中对借款的期限都是作出了规定的。实践中并不是所有企业都是可以进行短期借款的,这需要具备相应的条件才行,满足条件就可以了。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借款人有哪些违约情况 1、不按约定接受借款占多数 借款人没有按约定接受借款,应赔偿贷款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于贷款人的损失实际上是利息损失,所以《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未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按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 借款人不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是一种违约行为,会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如金融贷款合同中,某些贷款是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国家的信贷政策、国家的产业政策发放的,如果借款人不按借款约定用途使用借款,将使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流于形式,最终影响经济安全和国家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同时也可能造成部分产业投资过热,影响金融运作。因此,法律明确规定,借款人不按约定使用借款,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同时,贷款人还可以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或解除合同,体现了不同于自然人借款合同的强制性。 3、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 借款合同多为有偿合同,借款人有支付利息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则构成违约,借款人应承担违约责任。这种违约责任主要是因拒绝偿还利息所引起的。对于逾期期间的利息,能否计入本金计算复利,我国法律目前尚无明文规定,所以,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的规定,对于逾期支付的利息应当可以计入本金计算利息。但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受法律保护主要是出于权利义务平衡考虑。如果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过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应当不予保护。 4、没有按约定期限偿还贷款 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时,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借款的有两种情况。一是迟延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时未还款。借款人过期未还借款,势必影响到贷款人的资金周转,损害贷款人的利益,因此,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另外,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借款的,贷款人依法享有要求保证人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或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二是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一般来说,金融机构会拒绝提前接受还贷,因为这样意味着预期利益的损失。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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