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治安管理处罚的标准是: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预备、中止、未遂的; 2、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危害较小,且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处的; 3、在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4、有法定从轻情节的。 治安管理处罚普通程序: 1、传唤及听证。对个人罚款2000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0元以上罚款的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证照等处罚的,在作出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告知。公安机关在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3、裁决。裁决应当填写裁决书,并应立即向当事人宣布。裁决书应交给被裁决人。 4、执行。受拘留处罚的人应当在限定的二十四小时内,到指定的拘留所接受处罚。 一、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 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 4、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5、有立功表现的。 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七十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和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制定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