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人的特征 |
释义 | 法人的特征有四个,具体分析如下: 1、法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法人是一种客观存在,但它和自然人不同的是,它不是作为有血有肉的生物存在,而是作为组织体存在。 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的组织; 法人是能够独立的社会组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是否应当为法人的特征,各国法律有不同的规定。法人是依法成立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是一定的社会组织能够成为民事主体的基本前提。 3、具有独立财产; 法人所拥有的财产权。主要指:企业法人有接受投资,进行经营,经营的结果由投资人承受的权利。法人财产权来自于投资人。投资人向企业法人投资的目的是营利,是将财产交给法人经营和承担民事责任,而不是将财产拱手送给了企业法人,所以法人财产权是有限授权性质的权利。授予法人的权利是法人财产权,没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权利就是投资人的股权。 4、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法人应当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法人的独立责任是指法人在违反义务而对外承担责任时,其责任范围应当以其所拥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为限,法人的成员和其他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法人的种类 依据分类管理的需要 1.企业法人 从事生产经营并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经济组织; 如: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 有的企业没有法人资格,如: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我国以所有制区分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企、外企等等; 2.机关法人 获得法人资格的国家机关;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如:财政部 3.事业单位法人 被赋予民事主体资格的从事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 如:大学、国家图书馆;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4.社会团体法人 由法人或自然人组成,谋求公益事业、行业协调或同道志趣的法人, 如协会、学会、研究会等; (二)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依据法人设立的基础不同 1.社团法人, 以其社员(人)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法人。 如公司为股东的集合,工会为会员之集合。其成员统称为社员,享有社员权。 2.财团法人。 是指以捐助财产(财产)为基础而集合成立的公益法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条 法人应当依法成立。 法人应当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财产或者经费。法人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设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依照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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