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热损费什么时候取消的 |
释义 | 如果住户暂不需要供暖,在每年的供暖前向供热企业申请办理空置房,经供热企业同意,采取一定的措施,向住户收取20%的热损费。对于收取热损费现象每年都暴露出很多问题。有的供热企业不管是串联还是并联,如果申请空置房,都要采取断管措施,每户收取一定数额的断管费。 如果第二年要求供暖,还要再收接管费。据调查,有的是并联用户,把供暖入户阀门关闭就能停止供暖,但是为了收取费用,把管子要断开,收取200元的断管费,第二年如果用暖,要提前申请,还要收取200元的接管费,如果不提前申请,无法正常供暖。为此,每年在供暖前后一段时间,集中出现很多纠纷,新闻媒体频频报到,有人断管、无人接管,收取的200元断、接管费有的说是供热企业收取的有的说是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的,互相扯皮。 空置房屋取暖费,来自于供暖行业的特殊性:热具有传导性,在供热过程中存在用热户向停供户传递热能的现象。据专业人员测算,不同构造、不同位置、朝向的房屋间传热的量不同。因此,办理停暖的用户,要面临一个热量损耗的客观事实。一些城市的供热企业就提出,要让停供用户交纳基空置房屋取暖费。 用热方与供热方的关系,并不像普通的买方与卖方的关系那样“买一付一”般简单。原因在于,我们通常所说的“采暖费”并不仅仅指的是进入你房间里的热能费一项费用,它包括燃料费(煤炭或柴油的费用,约占52.91%,约合14.81元);水电费(热能载体的水和动力电的费用,约占7.49%);固定资产折旧费(锅炉及管线设备的折旧费用,约占21.88%);人工费 (锅炉工及管线设备维修工的费用,约占6.01%);供热系统维护费及其他费用(约占11.71%)。其中有些费用是 法律依据 《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十二条 热力企业(单位)与用户之间应当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供用热合同格式与内容由建设部另行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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