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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释义
    

法律主观:
    


    一、民事诉讼中的诚信原则适用主体包括哪些
    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在学界也是存有争议的,适用于当事人之间还是适用于当事人与法院之间,抑或适用于更广泛的主体范围都有一定的解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的最大化不仅仅是对社会诉求的及时回应,而且是一种理性的构建并使之促进我国民事诉讼的完善。
    具体说来,我国民事诉讼中不诚信的现象逐渐增多,诉讼参与者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诉讼中的虚假陈述、拖延诉讼、伪造证据等情形时有发生。及时修改法律,将社会诉求法律化,这既是法律自身的完善也是提高法律公信、扩大群众基础的举措。
    从诚实信用原则在民诉法的体系来看,诚实信用原则似乎只是对当事人的要求或者具体说是对当事人处分原则的限制。
    新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 民事权利 和诉讼权利。只能说我国立法特别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对当事人的适用,但并没有限制对其他主体的适用,不论从社会诉求还是理性构建的角度看,都有必要把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主体范围最大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
     1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要诚实,不弄虚作假,不欺诈,进行正当竞争 ;
    2 、民事主体应善意行使权利,不以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方式来获取私利 ;
    3 、民事主体应信守诺言,不擅自毁约,严格按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履行义务,兼顾各方利益 ;
    4 、在当事人约定不明确或者订约后客观情形发生重大改变时,应依诚实信用的要求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诚信原则在债权法与物权法中的适用
    (一)诚信原则在债权法中的适用
    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适用具有普遍性,可以说它适用一切债之关系。诚信原则在债法中的适用主要体现在合同法和 侵权责任 法中。
     1 、诚信原则与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基于诚信原则而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等合同附随义务,违反先合同义务要承担 缔约过失责任 。
     2 、诚信原则与后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是指,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完合同后,仍然要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进而维护给付效果。
     3 、诚信原则与情势变更。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保持合同的原有效力将显失公平,允许一方当事人变更或解除合同。法律之所以规定可以适用这条原则的依据就是诚信原则。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追求公平和公正。
     4 、诚信原则与过错侵权责任。在侵权法领域,最能表现诚信原则的制度莫过于过错侵权责任了。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最终构成要件,并且以过错作为确定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
    (二)诚信原则在物权法中的适用
     1 、诚信原则与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制度,善意取得制度的是民商法对所有权保护和交易便捷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后作出的选择。善意取得制度与诚信原则密切联系,因为善意取得的一个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受让人的善意。
     2 、诚信原则与占有制度。占有是人对物有实际管领力的事实,占有的成立条件分为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即占有人对标的物有事实上的管领力。主观条件,是指占有人的内心意思。由于有了内心意思的存在,诚信原则也就是有了其存在的可能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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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8 10:5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