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构成欺诈行为类似,构成胁迫也必须具备4个要件 |
释义 | (一)胁迫人具有胁迫的故意。胁迫的故意,包括两层意思:第一层是明知会造成被胁迫人发生恐惧而故意进行威胁;第二层是希望通过胁迫行为使被胁迫人作出某种意思表示。 (二)胁迫人实施了胁迫行为。胁迫行为既可以以将来发生的损害,也可以以直接发生的损害相威胁。受胁迫危害的人既可以是被胁迫人的被代理人,也可以是被胁迫人的父母、配偶、儿女等亲属。受危害的客体是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或者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 (三)被胁迫人因胁迫而订立了合同。该要件要求胁迫行为与被胁迫人的意思表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四)胁迫行为是非法的。如果一方有合法根据对另一方施加压力则不构成胁迫。 胁迫和欺诈是两个比较相近的概念,因为二者主观上都有故意,并且其实施的行为都具有不法性。但是,胁迫的危害程度较欺诈为大,因为欺诈仅是故意陈述虚伪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从而使对方陷入错误;而胁迫则以对方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相要挟,如果直接给对方或其亲友造成损害,则构成侵权。 一、受欺诈作出的行为属于可撤销还是无效 可撤销。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民法典关于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在签订合同时,如果受到了第三人的欺诈或胁迫,那么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该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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