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担保责任余额就是担保公司在保余额。如,某担保公司1-9月在为5000万,已解除担保责任的金额为2000万,那么9月份的担保责任余额就是3000万保金额。 担保责任余额是指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的贷款中,截止报告期末尚未清偿的贷款。这个指标是一个时点数,指的是期末的存量。 担保责任余额其实质是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尚未终结的债权余额,通常用作计算担保公司放大倍数和为单个给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的规制基数。 一、担保责任余额计算方法 《融资担保责任余额计量办法》 第十一条 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单户在保余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小微企业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单户在保余额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农户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75%其他借款类担保在保余额×100%。 第十二条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80%其他发行债券担保在保余额×100%。 第十三条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在保余额×100%。 第十四条融资担保责任余额=借款类担保责任余额发行债券担保责任余额其他融资担保责任余额。 第十五条融资担保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对小微企业和农户融资担保业务在保余额占比50%以上且户数占比80%以上的融资担保公司,前款规定的倍数上限可以提高至15倍。 第十六条 融资担保公司对同一被担保人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对同一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5%。 对被担保人主体信用评级AA级以上的发行债券担保,计算前款规定的集中度时,责任余额按在保余额的60%计算。 二、担保责任的有关规定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