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就是担保 公司对外担保 余额中扣除未承担责任额以外的余额。 2,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的限制: (1) 融资性担保公司 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2)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3)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4)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法律客观: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