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院调查证据程序: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应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人民法院会通过联手警方与各个政府单位配合取证。法院调查取证的条件为: 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2、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当事人双方提出的影响查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材料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可以主动调查收集,而无需当事人提出申请。这些事实包括: (一)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二)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的事实,包括追加当事人的事实、中止诉讼的事实、终结诉讼的事实、回避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还有很多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需要释明或证明,如申请再审、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公示催告程序、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事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