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国籍公证; (二)居住公证; (三)声明书公证; (四)婚姻状况公证; (五)亲属关系公证; (六)出生、健在或死亡公证; (七)部分证件(如中国有关机构颁发的护照、房产证、或、成绩单、学位证书、职称证书等)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八)学历、经历公证; (九)各类委托书公证 1、委托他人在中国向有关涉外公证处申办出生、未受刑事处分、学历、工作经历、亲属关系、婚姻状况等公证; 2、委托他人在中国办理等; 3、委托他人办理房产赠与、转让、继承或放弃继承等; 4、委托他人在中国抚养在国外出生的子女等。 二、申办要求: (一)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须亲自到中国驻外使领馆填写《使、领馆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使领馆官员面前签名,保证表中所填内容真实;如有不实,应负一切法律责任。 (二)申办下列公证须携带、提交的证件: 1、国籍公证:身份证件; 2、居住公证:身份证件、居住国居留证等有关证件; 3、声明书公证:身份证件、声明书等; 4、婚姻状况公证: (1)未婚公证:身份证件,照片、出国前已达婚龄者在国内期间的未婚公证书、证人书面旁证、个人未婚声明书等; (2)结婚公证: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夫妻合影照片等; (3)离婚委托书: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委托书等; (4)离婚后未公证:身份证件、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法院离婚判决书、法院离婚调解书这三种证书之一)、个人声明书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