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屋委托书公证怎么办理 |
释义 | 1、首先提出公证申请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公证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委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 2、其次进行公证受理公证部门对当事人的公证申请,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予以受理。 3、最后进行公证审查公证员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公证部门也有权对交易双方进行调查。 4、出具公证书公证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 一、房子公证需要哪些手续 房屋公证所需的手续: 1、申请公证。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提交房屋买卖合同、个人身份证件、产权证明等相关材料。亲自到公证处填写相关表格。准备好上述材料后,必须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公证,并填写公证申请表; 2、公证受理。经审查符合公证条件的,公证处应当受理当事人的公证申请。接待公证员受理公证申请后,公证员与公证员合作完成公证谈话笔录,签字确认财产协议内容; 3、公证审查。公证人在受理公证的同时,必须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不完整或者有疑问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作出必要的补充,公证处也有权调查双方; 4、出具公证书。经审查,公证处符合公证条件的,应当出具公证书。公证书按照司法部门规定或者批准的格式制作,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该如何办理公证 办理公证当事人须向公证处提交申请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审批通过后,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一、申请(1)本人申请:提交身份证及相关材料,填写公证申请表;(2)代理申请:除提交本人身份证和相关材料外,还需提交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3)特殊规定:下列公证须本人亲自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关系、解除收养关系、生存状况、委托、声明及其他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二、受理1、受理条件(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之间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无争议;(3)符合公证业务范围;(4)属于本公证处管辖范围。2、制作笔录:公证员制作谈话笔录,当事人签字确认。3、要求回避:当事人要求公证员回避,经查属于《公证法》规定应当回情形的公证机构应当改派其他公证员承办。三、审查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并通过询问证人、当事人收集证据,现场勘验,委托专业机构鉴定等方式核实。四、审批按规定需要审批的,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核实材料,公证审批意见报公证机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五、出证符合规定: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申请人或代理人在回执上签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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