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调岗位我不去有赔偿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公司内部调岗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首先,用人单位必须先与劳动者进行沟通,二者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进行岗位调整。未经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岗位,调岗原则上是无效的;但用人单位如果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的调岗,且调岗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对劳动者的侮辱或惩罚性质,工资待遇也不降低,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岗位之间存在相关性,调岗是有效的,劳动者应该遵守。调整岗位的是否合理需要由用人单位举证;相反,如果用人单位是基于迫使劳动者离职而调整岗位,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拒绝安排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就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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