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浙江省征兵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政策如下: 1、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服役期间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2、复学转专业。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3、免试专升本。高职(专科)毕业生及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应征入伍,退役后在完成高职(专科)学业的前提下,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根据意愿入读成人本科,自2022年专升本招生起执行。 4、考研加分。退役大学生士兵在完成本科学业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法律依据:《浙江省征兵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建设,保障征兵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征兵工作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征兵工作。具有本省户籍的公民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每个公民的神圣职责。依照法律服兵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光荣义务。依法做好征兵工作,是加强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条 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年满十八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年满二十二岁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和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兼同级人民政府的兵役机关。本省征兵工作在上级军事机关和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兵役机关组织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同级兵役机关、公安、卫生、教育、财政、民政、劳动保障、交通等部门成立征兵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征兵工作人员,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的征兵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根据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安排和要求,办理本地区、本单位的征兵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征兵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征兵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征兵工作任务由省人民政府、省兵役机关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征兵命令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同级兵役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兵工作,确保兵员数量和质量。征兵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廉洁自律,严格执行征兵工作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 建立专业技术兵对口征补制度。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划定的专业技术兵征集区,分配专业技术兵征集名额,做好专业技术兵征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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