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利害关系人证言的法律效力分析 |
释义 | 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取决于其真实性和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并不是否定证言效力的依据。法律规定利害关系人有作证义务。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决定了其是否能作为定案根据。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方法是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应慎重使用,但有其他证据印证时可以采信。根据法律规定,知情单位或个人都有作证义务。 法律分析 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要根据其本身的证言的真实性,以及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才能够判断证言的效力如何。利害关系人也是能够直接作为证人的,凡是与本案有关,知道详情的人都有进行作证的义务。 一份证据材料,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取决于是否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故又称作证据资格,是否具有证据能力,由法律作出规定或者由司法解释确定。证明力,是指证据对待证事实证明上的强弱程度,即证据在多大程度上对待证事实有证明作用,是否有证明力和证明力的大小,通常由法官基于逻辑和经验来认定。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根据该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不属于不能作为证人的事由。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证人。所以,以证人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为由否定其证言的证据能力于法无据。 这涉及到该证言是否具有真实性和相关性,如果答案都是肯定的,那么无疑是具有证明力的。司法实践中,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的主要方法是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这只是法官审查证言真实性的考量因素之一。 对于和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的证言的证明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下列证据应当慎重使用,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与被告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有利被告人的证言,或者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所作的不利被告人的证言。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与被告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的根据,有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 根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凡是知道案情的单位或者是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为案件作证。而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是根据其本身的真实性如何以及证明力如何才能够判断出来的。 结语 综上所述,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取决于其真实性、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大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凡是与案件有关且知情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据的能力和证明力决定了其是否能成为定案的依据。虽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可信度,但法律并未明确禁止利害关系人作为证人。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真实性时,会考虑证言之间的印证和与其他证据的一致性。对于与被告人有利害冲突的证人证言,需要慎重使用,但若有其他证据印证,则可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任何知情的单位或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为案件提供证据。因此,利害关系人的证言效力应根据其真实性和证明力来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六条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四、质证:第七十二条 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语言。 证人作证前不得旁听法庭审理,作证时不得以宣读事先准备的书面材料的方式陈述证言。 证人言辞表达有障碍的,可以通过其他表达方式作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六章 证据 第七十五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