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医师执业范围: (一)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内科专业; 2、外科专业; 3、妇产科专业; 4、儿科专业; 5、眼耳鼻咽喉科专业; 6、皮肤病与性病专业; 7、精神卫生专业; 8、职业病专业; 9、医学影像和放射治疗专业; 10、医学检验、病理专业; 11、全科医学专业; 12、急救医学专业; 13、康复医学专业; 14、预防保健专业; 15、特种医学与军事医学专业; 16、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17、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二)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 1、口腔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三)公共卫生医师执业范围: 1、公共卫生类别专业; 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专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二十条 医师个体行医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或者备案手续。执业医师个体行医,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但是,依照本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取得中医医师资格的人员,按照考核内容进行执业注册后,即可在注册的执业范围内个体行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个体行医的医师,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发现有本法规定注销注册的情形的,应当及时注销注册,废止医师执业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