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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2022年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释义
    2022年杭州公积金提取新政策规定如下:
    1、杭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
    (1)阶段性提高租赁提取限额标准:2022年12月31日前,符合无房租赁提取的缴存人可按月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限额按现标准上浮25%确定。
    (2)杭州各地区无房租赁提取限额不一致。具体为:杭州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为1500元/月,桐庐县为1050元/月,淳安县为750元/月,建德市为600元/月。
    (3)实施时限:自2022年6月2日起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实施,实施时限暂定至2022年12月31日。
    (4)无房租赁提取业务的办理渠道: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支付宝“市民中心”、杭州公积金中心及分中心各业务网点、杭州银行网点。
    2、提取公积金条件
    (1)本人/配偶/直系亲属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购房用途须为住宅(商住两用等不能提取)。
    (3)非本市户籍人员离职且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待杭州公积金的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方可提取。
    (4)租赁自住住房。
    (5)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6)离休、退休(退职)。
    (7)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8)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9)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
    (10)出国、出境定居的。
    (11)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3、提取准备材料:
    (1)购买商品房提取: 经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首付款发票或收款收据及银行刷卡支付凭证; 以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为购房人身份提取的,提供结婚证件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人身份证。
    (2)购买二手房提取: 契税完税凭证(房屋契证或契税发票); 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登记的《房屋转让合同》; 以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为购房人身份提取的,提供结婚证件或同一户口的户口簿;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人身份证。
    (3)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提前还款)提取: 借款担保合同、购房合同; 银行提供的还款明细原件和提前还款证明原件; 如直系亲属提取的,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等关系证明;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人身份证。
    (4)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 建房许可证明等;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人身份证; 以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身份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5)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修缮所购买材料的发票;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人身份证; 以配偶或其他直系亲属身份提取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等有效的亲属关系证明。
    (6)本市户籍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失业证或就业援助证;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人身份证。
    (7)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住房按揭行为的提取: 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购房或还款证明材料;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人身份证。
    (8)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部门出具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人身份证。
    (9)离、退休提取: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人身份证。
    (10)出国、出境定居提取: 护照、国(境)外长期定居证明或户籍注销证明;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人身份证。
    (1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提取: 当期杭州市困难家庭(低保、特困、困难)救助证;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缴存人身份证。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 户籍注销证明或死亡证明; 涉及住房公积金的继承或遗赠公证书等有效司法证明; 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 《杭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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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1:40: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