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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伤残程度鉴定原则
释义
    

法律主观:
    


    目前最常用的残疾评定标准主要有三个: (1)GB/T16180-2006《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简称“工伤标准”),适用于各种职工工伤事故的残疾评定; (2)GB18667-2002《道路 交通事故受伤 人员伤残评定》(简称“交通标准”),适用于 道路交通事故 的残疾评定; (3)《人体损害伤残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简称“伤残标准”),适用于工伤、交通以外的各种意外伤害案件的残疾评定。目前无统一标准。 此外,还有如下较为常用的标准: (1)《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1990年颁布); (2)《 医疗事故分级 标准(试行)》(卫生部2002年7月31日发布); (3)保险业协会1998年颁布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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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20:4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