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的情形,合伙人可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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