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情形下遗嘱信托会终止执行? |
释义 | 1、执行遗嘱信托在执行遗嘱中规定的各项事务已经完成,则信托关系即告终止,信托机构的责任自行解除。 不过,法律一般都规定了终止信托须履行一定的手续。如果执行遗嘱信托契约、或命令中另有订定,虽然规定的事务已经完成,则仍需依契约或命令的规定行事,或进行或终止。如果在执行遗嘱中发生特别情形,可由信托机构提出,也可由受益人(继承人、受遗人)、原委托人(亲属会议)提出,经多方同意或法院特许,随时解散信托,信托就宣告终止。 2、执行遗嘱信托的成立。执行遗嘱信托可因如下情形而成立: (1)遗嘱人以遗嘱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2)遗嘱人委托他人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3)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4)遗嘱上未指定遗嘱执行人,也未委托他人指定,由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指定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 (5)信托关系因遗嘱人指定而成立的。其遗嘱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法院命令成立的,其命令视同信托契约,有同样的效力。信托关系由亲属会议选定信托机构而成立的,须由亲属会议委托人与信托机构(执行人)商订契约,以便共同遵守。这种契约叫执行遗嘱信托契约。如已有遗嘱或命令的指定或选定,为便于信托事务的顺利进行,也可另行附立一个信托契约作为其补充,但该契约不得与遗嘱或命令发生抵触。 名下有合法财产的公民,在订立有效遗嘱之后,可以委托信托机构为遗嘱执行人,执行人可以收取相应的报酬。在遗嘱订立者死亡之后,信托机构需要按照既定的流程执行遗嘱。根据规定,遗嘱在被执行之前,需要先鉴定遗嘱是否已经满足了形式、实质要件,以确定遗嘱是否有效。 一、遗嘱可以取消子女继承权吗 遗嘱可以剥夺继子女的继承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可以通过指定继子女之外的人作为遗嘱继承人,从而达到剥夺继子女继承权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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