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制定,而我国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
 (八)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九)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十)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四)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五)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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