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伴随着刑事实践的需要,刑法的不断修订和完善,驾驶车辆犯罪(不包括利用车辆作为犯罪工具的犯罪)已从原来单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刑而演变为选择适用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驶罪三种罪定罪种处刑。相关法律知识:法定分类1、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国事犯罪主要指刑法分则第一章的犯罪;2、身份犯和非身份犯:身份犯指犯罪主体必须具备特殊身份;3、亲告罪(与自诉案件相区别)和非亲告罪;注意:亲告罪不等于自诉案件,亲告罪也可能走公诉程序,如偷家人的财物4、基本犯、加重犯(情节加重、结果加重)和减轻犯; 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