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抵押人可以向贷款机构要求保管抵押物的证明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抵押人有权要求贷款机构提供抵押物保管证明。根据质押物所有权人的权利规定,对于抵押物的保管,贷款机构应当尽到谨慎保管义务,承担抵押物丢失或损失等风险,因此抵押人可以要求贷款机构提供抵押物保管证明,作为保障抵押物安全的依据。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保护对方的合法权益;受益人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或者提供有关资料。”抵押人作为合同中的当事人之一,享有要求贷款机构提供抵押物保管证明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担保债务时,担保物应当由当事人协商决定,并应当实际移交或者在合同约定的地点予以保管;未移交或者未保管的,视为无效担保。”根据该规定,贷款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抵押物,并提供相应的证明作为保障。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抵押人应当保管质押物,并按照约定或者债权人的要求保险,债权人应当向抵押人提供担保或者支付保管、保险费等费用。”根据该规定,贷款机构应当为抵押人的抵押物提供足够的保障措施,抵押人也有权利要求贷款机构提供相关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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