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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我国普通民事诉讼时效为
释义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义务人虽可拒绝履行其义务,权利人请求权的行使仅发生障碍,权利本身及请求权并不消灭。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3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3年。特别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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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7 5:4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