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债主死了债务怎么办 |
释义 | 债权人死亡的,债务不会消失。其债权由债权人的继承人继承债权,债务人仍需要对这笔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债权债务关系需要具备相关条件才具有法律效力,有效合法的债权不会因为债权人的死亡而免除债务人的清偿义务。 一、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一)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抵押权设定如果无效或者已被撤销,则不能实现。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是否届满是决定债务人是否履行债务的时间标准。 3、债权人未受清偿。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权人未受清偿,表明债务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无论债务是迟延履行,还是拒绝履行,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押权,使债权得到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只有在因债务人方面的原因未能清偿债务而使债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果债权人未受清偿是由于其自己的原因造成的,则抵押权人不能行使抵押权。 (二)根据《破产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需满足以下条件和程序: 1、债权和担保权合法成立并生效; 2、按破产法要求向破产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3、债权经债权人会议确认,根据破产法第61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核查债权…… 因此,抵押权人行权时,所对应的债权也应当经债权人会议审核确认; 4、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别除请求。 二、留置权成立的条件是什么 留置权的成立又称为留置权的发生,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具备法定事由而产生的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效力。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双方必须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留置权是担保物权,担保物权存在的意义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因此,留置权以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债权合法有效存在,才存在债权人行使留置权的问题。 (二)债权人依合同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留置权为基于动产占有而发生的法定担保物权,债权人因为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始得发生留置权。而且,债权人只有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动产的,才可以成立留置权;若债权人非以债权成立之合同为基础占有债务人动产,不得成立留置权,即债权人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或者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的,不得发生留置权。 (三)债权和债权人占有财产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即债权和标的物的占有取得是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发生。正是由于债权和占有取得基于同一合同关系,留置权成为了纯粹担保合同之债得以履行的手段。 (四)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留置权制度的目的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公平,担保债权受偿。因此,只有在债权清偿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留置权人才可以行使留置权。 三、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1)清偿 所谓清偿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的行为。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 清偿的主体:除了基于债的性质必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的外,原则上允许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向债权人清偿债(即代位清偿)。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非专属性的债务(信任关系产生的:前例代理以及人身关系) 未作此约定:禁止第三人代为清偿 债权人无拒绝代为清偿理由的 代为清偿第三人必须有代为清偿的意思表示 清偿的标的:一般应当是合同规定的标的物,但如果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也可以用规定的标的物以外的物品来清偿其债务。 清偿的费用:如果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规定,一般由债务人负担,但如果由于债权人的住所发生变更,以使清偿费用有所增加时,其增加的部分应由债权人负担。 多项债务同种给付的清偿顺序: 债务人指定其清偿债务 如未指定,需权衡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利害关系,根据具体情况。 (2)提存 提存是指在债务人履行债务时,由于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有权把应给付的金钱或其他物品寄托于法定的提存所,从而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一种行为。 债务人——提存人,债权人——提存受领人 提存法定机构或由法院指定(我国为公证处) 提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迟延受领 2)不能确定谁是债权人:并更住所、去向不明,未确定继承人,合并、分立 提存的效力: 对债务人: 1)债务人免除责任,自提存之日起。 2)除非无法确定债权人,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负有及时通知的义务 债权人: 1)所有权转移,提存标的物的所有权及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2)风险转移:自提存之日起,标的物损毁、灭失由债权人承担 3)费用负担转移: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权人享有随时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但该权利的行使有法定的除斥期间。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5)对债权人领受权的限制: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时效为不变期间)不行使则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3)抵销 抵销是指两个当事人彼此互负债务,而且债务种类相同,并均已界清偿期,因而双方均得以其债务在等额的范围内归于消灭。 抵销分为:法定抵消和合意抵消,当事人单方意思表示 抵销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同等数额之内的合同关系。如数额相等,则终止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如不相等,一方,另一方则。自通知之日起生效。 抵销的功能: 1)节省给付的交换,降低交易成本。 2)确保债权的效力。 抵销的要件 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付债务、互享债权。 2)双方互付的债务,必须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必须是自动债权已届清偿期。 4)必须是非依债的性质不能抵消。 (4)免除 免除是指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 (5)混同。混同是指债权与债务同属于一个人时债的关系无存在的必要,从而归于消灭。 混同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民法上的继受.(自然人死亡) 2.商法上的继受.(公司的合并) 3.特定的继受.(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 不因债权债务混同而归于消灭,保护第三人利益,如票据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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