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赴韩整容成植物人,涉外医疗纠纷哪个法院管辖 |
释义 |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到韩国整容出现人身损害造成植物人的,如果合同在我国签订的,可以由我国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我国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原则 (一)基本原则1.诉讼与法院所在地实际联系的原则。凡是诉讼与我国法院所在地存在一定实际联系的,我国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2.尊重当事人的原则。无论当事人一方是否为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前提下,都可以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法院管辖。3.维护国家主权原则。司法管辖权是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涉外民事诉讼案件行使专属管辖权,充分体现了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二)确定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一般原则1.涉外民事诉讼中有特别规定的要适用特别规定;2.涉外民事诉讼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则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管辖的一般规定;3.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中对管辖权有特别规定的应当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4.以上法律或条约中都没有规定的,可以参加国际惯例和世界多数国家普遍采用的做法来确定管辖权。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到韩国整容出现人身损害造成植物人的,如果合同在我国签订的,可以由我国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的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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